亳州房屋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虽要求系统地考虑其所含的三个子单元的使用性问题,但由于地基基础的使用性,除了基础本身的耐久性问题外,几乎均反应在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有关部位上,并取与它们相同的等级,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只要能确认基础的耐久性不存在问题,则鉴定工作将得到简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鉴定中之所以还需考虑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是因为有些损害建筑物使用性的情况,并非由于鉴定单元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后果,例如:全面更换房屋内部的管道并重新进行布置,而给围护系统造成的各种损伤和污染,便属于这类问题。
由于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各种问题,均已在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检查与评定中得到了结论,因此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鉴定单元评级所要做的工作,而且使其评级原则的制定,变得简单而顺理成章。
这里应指出的是,第9.2.3条中的两款规定,是参照国外标准制定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仅按结构构件功能和生理功能考虑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性是不够的,有必要联系其他相关问题和使用要求来定级,才能作出恰当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