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既有建筑物检测鉴定包含建筑物鉴定、构筑物鉴定。其中建筑物鉴定分为: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抗震鉴定、房屋损坏鉴定。
(一)建筑物鉴定
1.营业性建筑开业前安全鉴定、工商年审鉴定;
2.危房鉴定;
3.自然灾害损坏房屋鉴定;
4.建筑物的年限鉴定;
5.超过使用年限房屋可靠性鉴定;
6.房屋加固改造前的性能鉴定;
7.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承载能力不足而引起房屋可靠性鉴定;
8.房屋主体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构件耐久性、使用性存在质疑时的复核鉴定;
9.改变使用用途、拆改结构布置、增加使用荷载、延长设计使用年限、增加使用层数可靠性鉴定;
10.五无工程质量鉴定;
11.房屋、学校校舍抗震等级鉴定;
12.施工周边房屋鉴定;
(二)构筑物鉴定
对除了一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农业建筑之外的构筑物的鉴定。如:道路、桥梁、堤坝、隧道、塔、碑、围墙、招牌框架等。
(三)房屋损坏鉴定
房屋损坏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在房屋周围挖坑、挖沟、爆破或施工振动)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结构倾斜、开裂等)的直接原因的鉴定。
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5 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10 人(含国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人),地质专业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 2 人。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由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承担。
由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