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荆门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中,可依据资料情况、房屋建筑状况和房屋建筑功能的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类:
1 符合下列情况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Ⅰ类: 1980 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Ⅱ 类:
1 ) 1980 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但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相符,或房屋建筑的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但房屋建筑状况一般;
2 ) 1980 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或一般,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荆门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Ⅲ 类:
1 ) 1980 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无有效建设资料或关键资料缺失;或虽有有效建设资料,但房屋建筑状况较差;
2 ) 1980 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无有效建设资料,或房屋建筑状况较差,或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相符;
3 )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或乙类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