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标准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分为承载能力评定、适用性评定、耐久性评定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评定。
鉴定常用依据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5、《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6、《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8、《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8-2007);
9、《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11、《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T4883);
12、《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
13、《回弹法检测砌体中普通粘土砖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13-73-2006);
1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15、《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6、《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
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8、《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技术规程》(DG-TJ-08-2011-2007);
19、《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程》(YB 9257-96);
20、《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89);
21、《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203-2007);
22、原结构设计图纸及委托方提供的其他建设资料。
房屋可靠性鉴定 可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 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5为制订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6在下列情况下 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7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8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9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10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11在下列情况下 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
12建筑物日常维护的检查
13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鉴定
14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