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宜昌房屋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宜昌房屋鉴定对象可以是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以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不宜多于10年。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以及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昌房屋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含节点、连接,以下同)、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应按表3.2.5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第一层开始,逐层进行:
层 次 | 一 | 二 | 三 | ||
层 名 | 构 件 | 子 单 元 | 鉴定单元 | ||
安 全 性 鉴 定 | 等 级 | au、bu、cu、du | Au、Bu、Cu、Du | Asu、Bsu、Csu、Dsu | |
地 基 基 础 | - | 地基变形评级 | 地基基础评级 |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 |
按同类材料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单个基础等级 | 边坡场地稳定性评级 | ||||
地基承载力评级 | |||||
上 部 承 重 结 构 | 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损伤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 每种构件集评级 | 上部承重结构评级 | ||
结构侧向位移评级 | |||||
- | 按结构布置、支撑、圈梁、结构间连系等检查项目评定结构整体性等级 | ||||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 | 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安全性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