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缺少施工验收资料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在对缺少施工验收资料的房屋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中,应考虑建筑物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对结构安全性、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的影响以及综合考虑结构布置、结构体系与构造对结构承载能力等因素。对于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的au级和Au级,不符合的应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并应对采取措施后部分的施工质量重新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检测
1 对缺少施工验收资料房屋的结构施工质量检测应根据房屋外观质量和损伤与变形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结构不存在过大变形、损伤和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情况,可仅进行少量的验证性抽样检验;对其他情况均应按照结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合格质量的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进行抽样检测。当检测过程中发现施工质量相对比较差或损伤比较严重时,应按照有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加严抽样。本条第1款中的“少量试样”是指:实体质量检测时可将相同材料强度等级的同类构件作为一个检测批,其抽样数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A类抽样数量确定。
2 对地基基础和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结果符合地基基础和结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设计文件的要求时,可评为验收合格,并可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但对地基基础和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满足现行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进行安全与抗震鉴定。
对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房屋需要进行结构的安全与抗震鉴定情况为:一是没有完整施工图资料的;二是虽然具有完整的施工图资料,但经实体检测结果不满足相应验收规范要求的。这两种情况均需要通过结构安全与抗震验算与构造鉴定确定是否满足相应设计规范的要求。
在我国不少城镇中存在一定数量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甚至缺失便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其原因多是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缺少必要监管。因此,其中一部分可能存在着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不满足要求的问题,需要通过结构检测鉴定来确定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本节便是为了适应这类建筑物的鉴定需求而制定的。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结构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为具有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和实体检验符合有关规定。所以对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构鉴定,应包括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验。当实体质量检验有困难或不满足有关规定时,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对于建造在抗震设防区未经竣工验收的结构鉴定,还应进行抗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