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危险性鉴定主要范围:
(一)基础、墙体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二)遭受地震、火灾、洪水、蚁害、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
(三)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及其地下建设可能危及周围和地上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的;
(四)房屋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且已投入使用的;
(五)从事房屋交易、抵押、租赁等活动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六)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七)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八)因改建、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的;
(九)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浴室、网吧、车站等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十)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