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规定
第六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场地安全性鉴定: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基本安全两个等级。
2.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合现场查勘,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
3.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查勘和检测,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分别鉴定其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4.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分级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检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灾措施,并对防灾措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
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根据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鉴定报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农户和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情况,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情况,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附房屋简图和现场照片。
8.争议处理:当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图示)
第七条 对房屋组成部分进行危险程度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第八条 在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基础上,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进行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九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场地安全性鉴定,第二阶段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当既有房屋建设场地被判定为危险时,可直接鉴定为D级,提出迁址重建建议。
第十条 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照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先宏观判别、后详细评定的顺序进行。房屋外观破坏程度严重或濒于倒塌的房屋,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直接鉴定为D级。
第十一条 房屋外部检查重点为:
1.房屋周边环境情况。
2.房屋的层数、高度、平立面布置、主要建筑材料、楼(屋)盖形式等。
3.地基基础的稳定和变形情况。
4.房屋是否有整体倾斜、变形。
5.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第十二条 房屋内部检查时,应首先结合外部检查确定房屋结构体系,然后对主要构件进行外观缺陷、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各类构件的检查要点如下:
1.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盖构件的材质、规格尺寸,有无受力或变形裂缝及程度等。
2.各承重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节点做法及现状,有无拉脱、松动、变形等。
3.木构架承重房屋的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
4.判定墙体裂缝性质时,应注意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构件本身的损坏,必要时应剔除其装饰层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现场鉴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一、总则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二、基本规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三、场地安全性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四、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五、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六、防灾措施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七、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
a级: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第八条 在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基础上,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进行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九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场地安全性鉴定,第二阶段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当既有房屋建设场地被判定为危险时,可直接鉴定为D级,提出迁址重建建议。
第十条 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照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先宏观判别、后详细评定的顺序进行。房屋外观破坏程度严重或濒于倒塌的房屋,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直接鉴定为D级。
第十一条 房屋外部检查重点为:
1.房屋周边环境情况。
2.房屋的层数、高度、平立面布置、主要建筑材料、楼(屋)盖形式等。
3.地基基础的稳定和变形情况。
4.房屋是否有整体倾斜、变形。
5.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第十二条 房屋内部检查时,应首先结合外部检查确定房屋结构体系,然后对主要构件进行外观缺陷、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各类构件的检查要点如下:
1.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盖构件的材质、规格尺寸,有无受力或变形裂缝及程度等。
2.各承重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节点做法及现状,有无拉脱、松动、变形等。
3.木构架承重房屋的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
4.判定墙体裂缝性质时,应注意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构件本身的损坏,必要时应剔除其装饰层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现场鉴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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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二、基本规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三、场地安全性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四、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五、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六、防灾措施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七、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