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防灾措施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的同时,应进行防灾措施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应因地制宜根据主要灾种提出防灾措施鉴定要求。8度及以上高地震烈度区应对抗震构造措施着重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 抗震构造措施鉴定主要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进行综合判断并分级:
1.墙体承重房屋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2.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砌体墙承重房屋四角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的房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6度、7度设防地区的房屋,宜根据墙体类别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
4.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端开间及中间隔开间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檐口高度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
5.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6.承重墙体最小厚度,砌体墙不应小于180mm,料石墙不应小于200mm,生土墙不应小于240mm。
7.后砌砖、砌块等刚性隔墙与承重结构应有可靠拉结措施。
生土承重结构、砖木混杂结构等应鉴定为“部分具备防灾措施”或“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一、总则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二、基本规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三、场地安全性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四、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五、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六、防灾措施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七、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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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四、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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