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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七)

作者: 摘选   更新日期:2019-12-03  点击:
七、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可采用表格形式或文字报告形式。 1.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贫困户类型

七、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可采用表格形式或文字报告形式。

    1.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贫困户类型、家庭人口等。
2.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址、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层数、开间、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形式、承重构件种类、围护墙体材料、楼(屋)面类型及材料等,使用历史和维修情况。
3.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日期。
4.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等级,包括各组成部分(构件)、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结果。
6.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7.调查记录、房屋简图及照片等附件,调查记录应有现场调查人员、农户签字,通过走访建筑工匠了解房屋建造情况时应有工匠签字。

二十九条 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村住房,鼓励因地制宜进行加固维修,解除危险。
2.经鉴定为D级危房,确定已无修缮价值的农村住房,应拆除、置换或重建。
3.经鉴定为D级危房,短期内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时,应暂时停止使用,或在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改变用途不再居住,观察使用。
4.有保护价值的D级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等,应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
5.确定加固维修方案时,应将消除房屋局部危险与抗震构造措施加固综合考虑。
6.当条件允许时,加固维修宜结合房屋宜居性改造和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一、总则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二、基本规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三、场地安全性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四、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五、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六、防灾措施鉴定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七、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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