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沉降观测责任主体第三方检测机构沉降观测属于建筑变形测量的范畴,实际操作主要以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B-97和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20026-93为依据,主要从技术规程、操作要求、施工特点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房屋建筑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参建各方在沉降观测中各自职责,何类建筑物必须进行沉降观测,如何判定房屋建筑沉降是否合格及观测数据发生异常后的处理程序未作明确界定。现就沉降观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处理意见作一浅析。
01 沉降观测责任主体
当前建设施工中沉降观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施测单位未作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是施工单位监测,费用由施工方自理;部分地区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在施工合同中另行明确。
2)项目施工者对沉降观测的认识程度不够。认为施工单位只要按照设计、相关规范、标准施工,能满足安全、功能和质量要求即可,沉降多少,与己无关。
3)沉降观测记录主观臆造、弄虚作假,不能真实反映房屋沉降变形情况。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竣工后顺利交付,提供均匀的沉降资料,即使建筑物出现不均匀沉 降而引起某些构件裂缝,也以其资料搪塞;或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而造成构件裂缝、质量不合格而编造不均匀沉降资料,将质量问题归咎于地基沉降不均。
4)沉降观测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测量仪器设备精度不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核与检验;观测点基准点设置不符合要求;观测时间、周期,内业计算平差不符合要求。
5)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未按要求进行继续监测,连续性不够。
6)监控力度不一。在实行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竣工前控制较完备,竣工后较缺乏;未实施监理的项目工程,监控机制更是缺失。
究其上述原因,主要是责任主体不明确。
笔者认为,从科学、公正、规范的角度出发,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应由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其与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相比较有如下优点:
① 专业性强,技术可靠,能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
② 独立性强,与施工方无隶属关系,数据真实可靠,并且具 有连续性。
③ 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上岗证书,熟悉操作规程及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进行施测。
④ 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定期经技术监督部 门检测认定,精度满足要求。
⑤ 有利于监控,检测单位对其检测数据报告负责。
02 参建各方在沉降观测中的职责
沉降观测记录是房屋建筑工程资料中不可缺少的技术保证资料,能准确反映房屋建筑从开工到使用阶段建筑物沉降变形情况。
初期能指导建筑施工的开展,后期是评判建筑物是否变形均衡、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连续性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堤坝建设、大型土石方工程等越 来越多,沉降观测的应用及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因此有必要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在沉降观测中的职责。
设计部门职责
温州沉降观测设计部门应根据设计规范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房屋建筑结构于设计文件上明确注明沉降观测点位置、观测时间、观测方式,允许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允许沉降速率等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测量单位并签订观测合同,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协调检测单位与其他参建各方关系;负责 或委托相关单位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作好存档。对于沉降检测异常、需要进行处理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施工单位职责
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作好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施工期间点位的保护。协助配合检测机构的施测。定期作好沉降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及时归档,并入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沉降观测单位职责
编制沉降观测方案、提交建设单位备查。根据检测合同的约定,建立控制网,设置观测点和基准点。
及时进行日常沉降观测。观测过程中,依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展变化(如局部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及时调整观测方案。
依据工程施工进展(度)或参建各方的要求,提供阶段性数据。及时作好沉降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将报告报施工、监理、设计、勘探等部门备查。沉降观测用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根据有关要求,报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计量单位核定认可。
建设工程沉降进入稳定阶段,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成果,并出具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监理机构职责
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检测合同、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主要审查观测单位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审查施测人员资格,是否持有上岗操作证书,观测方式是否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相关检测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
观测点、控制点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检测合同的要求,日常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作好日常观测时的巡视检验及协调处理好观测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监控观测数据、报告,对于沉降量、沉降差、沉降速度异常时,及时报告业主及设计、勘察、质监等相关部门。
审查沉降观测单位出具的报告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记录完整,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工程竣工时,查验沉降观测资料是否进入竣工资料。对于实施保修阶段监理,应作好竣工后沉降观测的监控。
未进行保修阶段监理的,于竣工后,将有关资料、要求向业主作说明和移交。
03 何类建筑物必须进行沉降观测
在我们日常建设中,监理、施工单位对于什么样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沉降观测,什么样的建设工程可不进行沉降观测没有明确的概念。主要是施工、质量检验验收规 范未作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对此作了明确界定,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加层扩建建筑物;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 响的建筑物;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及分析的工程。
一些地方标准对此进行了强化。如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03第14.2.7规定:甲、乙级设计等级的建筑物及需要进行沉降 验算的丙级设计等级建筑物,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尚应进行水平变形的观测。
对于加层、扩建的建筑物,受邻近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 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及分析的建筑物,也应进行沉降或水平变形观测。
GB50007-2002对需要进行沉降验算的丙级 设计等级建筑物已作如下规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 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除上述规章外,笔者认为:对是否进行沉降观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交底时向业主、监理、施工方人员作详细说明,另地基承载特征值小于130kpa的丙级设计等级建筑物,不管体型如何均应进行沉降观测。
04 如何判定房屋建筑沉降合格
一般设计文件应注明房屋建筑的允许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等相关指标。在设计文件未注明情况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项指标作为房屋建筑沉降是否合格的依据:
稳定性指标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第5.1.5条第4款规定: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的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地基变形允许值指标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3.4条,对不同的结构类型及地基土类别,分别以倾斜、局部倾斜、沉降差、整体倾斜,作为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的控制指标。
如砌体承重结构,以局部倾斜为控制指标:沿砌体承重结构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中低压缩性 土±≤0.002,高压缩性土±≤0.003倍柱距;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是以平均沉降量为控制指标:其基础的平均沉降量≤200mm。
沉降速率指标
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使用上的具体要求及地区性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结合变形稳定标准、沉降计算结果、沉降速率的发展趋势、时间、荷载等综合分析,由设计、监理、质监、检测、施工、勘察及建设单位共同研究。
当沉降均匀,沉降速率呈衰减趋势、预计后期沉降量不影响使用功能时,确定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