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十种行为介绍: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及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七)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