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房屋鉴定等级评定报告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一般规定
1 建筑物子单元(即子系统或分系统)的划分,可以有不同的方案。本标准采用的是三个子单元的划分方案,即:分为上部承重结构(含保证结构整体性的构造)、地基基础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三个子单元。之所以采用这种方案,理由有三:
1 以上部承重结构作为一个子单元,较为符合长期以来结构设计所形成的概念,也与目前常见的各种结构分析程序相一致,较便于鉴定的操作。至于上部承重结构的内涵,其所以还包括抗侧力(支撑)系统、圈梁系统及拉锚系统等保证结构整体牢固性的构造措施在内,是因为离开了它们,便很难判断各个承重构件是否能正常传力,并协调一致地共同承受各种作用,故有必要视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2 地基基础的专业性很强,其设计、施工已自成体系,只要处理好它与上部结构间相关、衔接部位的问题,便可完全作为一个子单元进行鉴定。
3 围护系统的可靠性鉴定,必然要涉及其承重部分的安全性问题,因此,还需单独对该部分进行鉴定,此时,尽管其中有些构件,既是上部承重结构的组成部分,又是该承重部分的主要构件,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子单元进行安全性鉴定。
由以上三点可见,本标准划分的方案,不仅概念清晰,可操作性强,而且便于处理问题。
鉴定技术依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2)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2008)
(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4)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
(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6)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29号)
(7)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3)《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
(1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16)《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2007)
(17)《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750344-2004)
(18)《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19)《回弹仪评定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的方法》(JC/T796-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