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已建房屋工程质量检测评估已建房屋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造成质监部门未及时介入,或设计施工等资料缺失而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交付使用需要办理产权证明,或对在建及已建房屋的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时,根据需要不同对房屋整体或部分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或单项质量开展的检测和评估。
1、申请人是指提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是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或房屋有关的人员。
2、鉴定地址是指需作安全鉴定的房屋所在地址,必须详细填写。
3、产权人是指需作安全鉴定的房屋所有人。
4、承租人是指与被鉴定房屋有关的租用人。
5、申请人地址是指申请人常住或办公地址。
6、鉴定部位是指一幢房屋需作安全鉴定的位置、范围,一般是房屋全部或局部、某一方位楼层。
7、检查面积是指房屋需作安全鉴定的某楼层、单元、局部或全幢的建筑面积。
8、总面积是指鉴定房屋的全幢建筑面积。
9、房屋用途是指需作安全鉴定的房屋现时使用情况,如住宅、办公、酒店、厂房、仓库、歌舞厅等用房。
10、 建筑年代是指房屋的初始建成年份,应填写具体时间;如无法确认的,可以按建筑时期分阶段性填写,如战前、解放前、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等。
11、 层数是指一幢房屋总的楼层数量。
12、 改建年代是指房屋初始建成后,历次扩、加、改建的年份。
13、 结构类型是指需作安全鉴定的房屋结构类别,如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